本會簡介及章程
本會簡介
緣起及成立沿革
民國74年,由台電公司前總經理黃煇先生發起成立「台灣電力公司退休同仁聯誼會」。民國84年向內政部申請登記為非營利行為目的社會團體,定名為「中華民國電力退休人員協進會」,於同年4月28日奉准成立。本會自成立聯誼至今,已歷時三十多年,惟自奉內政部核准登記之日起算,則已運作歷經八屆理監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本﹝第九﹞屆理監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於民國109年11月5日選舉產生,共推台電前副總經理李鴻洲先生接任理事長,領銜志工團隊無縫接軌,各項業務運作順暢,會員人數持續增加。
成立使命及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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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台電公司退休同仁,撫慰資深會員,擴大共組電力同心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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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電力建設及協助業務宣導活動,維繫「台電一家」情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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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辦旅遊、聚餐活動,增進相互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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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辦敬老、聯誼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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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關事項。
組織及會員
理事會: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1人、常務理事3人、理事10人,共15人。
監事會:常務監事1人、監事4人,共5人。
會務:總會:秘書長、管理組長、服務組長。
以下分設九個區聯絡處及地理區域,北市區聯絡處﹝包括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及金門﹞、北南區聯絡處﹝包括台北市、新北市﹞、新桃區聯絡處﹝包括桃園、新竹及苗栗﹞、台中區聯絡處﹝台中﹞、彰投區聯絡處﹝含彰化及南投﹞、嘉雲區聯絡處﹝含嘉義及雲林﹞、台南區聯絡處﹝台南﹞、高屏區聯絡處﹝包括高雄、屏東及澎湖﹞、東區聯絡處﹝含宜蘭、花蓮及台東﹞,各區聘任總幹事一人常駐服務會員,配合辦理活動則臨時徵召同區會員志工協助完成任務。
歷任理事長
第一、二屆理事長:陳蘭皋。
第三、四屆理事長:朱善增。
第五、六屆理事長:郭俊惠。
第七、八屆理事長:李漢申。
第九、十屆現任理事長:李鴻洲。
會員人數
截至113年4月為止,會員總人數約7,062人。
經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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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會費:永久會員一次繳納4,000元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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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費:台電公司捐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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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好機構捐﹝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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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收入。
加入退協會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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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本會會員自強活動及參訪電力設施﹝酌予補助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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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介會員參加電力建設﹝協助開創事業第二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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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台電職工福利會簽約之合作廠商得予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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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公司各項藝文及志工活動訊息,並鼓勵本會會員積極參與﹝例如音樂會、各類球賽訊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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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健康醫療講座及餐會聯誼抽獎活動。
加入退協會之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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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准自台電公司退休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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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具入會申請表及繳交一張一吋半身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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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會費4,000元終身享受。
台電公眾服務處幫本會製作之宣導影片已上架,請點選「退協會宣導影片」,欣賞本會各項活動介紹。
中華民國電力退休人員協進會章程
八十四年二月廿八日成立大會訂定
八十七年三月廿八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第一次修正
九十八年十月廿八日第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第二次修正
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第五屆第三次會員大會第三次修正
一o六年十月十七日第八屆第一次會員大會第四次修正
內政部107年1月5日台內團字第1060090800號函准予備查
一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第十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第五次修正
內政部113年1月台內團字第1130280315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電力退休人員協進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左:
本會以聯繫退休人員,增進相互感情,加強互助合作,協助電力事業發展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舉辦聯誼、訪問、參觀活動。
二、舉辦康樂、保健、旅遊活動。
三、舉辦敬老、慰問活動。
四、舉辦社會公益活動。
五、協助台電公司電力建設及業務宣導活動。
六、其他有關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經濟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左:
一、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具有從事電力事業之人員奉准退休資格者。
二、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有遺失或污損會員證者,可申請補發,得酌收工本費。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會費,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本會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五十人,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理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副理事長,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廿一條 理事、監事均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廿二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三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理、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廿四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五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廿六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八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正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廿九條 理事會、監事會毎年至少舉行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會費:個人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新台幣四,○○○元者,為永久會員。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二○○元(限既往以年費方式入會者),繳費達四,○○○元者,免再繳年費,成為永久會員。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卅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卅三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收支決算表,送監事會審核後,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四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卅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卅七條 本章程經本會一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第一次會員大會第五次修正通過。